1。国家对经营生物制品的商业企业有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案:国家仅对生物产品提供税收优惠(适用简单税率6%),经营生物产品的商业企业没有优惠政策。
2。有什么方法可以改变公司,使其不再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而是像以前一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案: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是没有办法的。
3。还有其他更好的征税方法吗?
答案:上面没有税,只有业务方必须找到方法。
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三个部分: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未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享受本政策。
(2)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获得的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收入,应自获得执业资格之日起3年内,经审核并获得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免征营业税。
(3)疾病控制机构和母婴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疾病控制机构和母婴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小企业接受风险投资后,如果发现其符合高科技企业的标准,则应计算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是否达到24个月)。从当年起,他们被公认为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在此期间接受风险投资后,如果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则不会影响风险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通知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居民企业为转让非专有许可使用权超过5年而获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应包含在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内公司所得税。年技术转让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中提到的技术包括专利(包括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新植物品种权,新生物制药品种以及财政部和政府。国家税务总局识别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发明,法律授予的实用新型以及仅改变产品样式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政策分析
该优惠政策最初于2013年1月1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自2015年1月1日起已扩展到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肥贻贝自主创新一体化地区。实验区和绵阳科技城。该规定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技术转让的减免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111号),规定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的具体范围: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的转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新品种,新生物医学新品种和其他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或者五年以上(含五年)全球独家授予使用权的行为。
问:哪些行业不能将税前扣除政策用于研发费用?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附加费扣除政策的通知》第4条(财税〔2015〕119号)。 ,则税前超额扣除政策不适用这些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贸易。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业服务。6.娱乐业。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问:能否同时享受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和额外的研发费用扣除?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于研发活动,符合税法要求并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时,可以享受会计程序已经计算出的折旧和费用的额外扣除,但不得超过根据税法计算的金额。
问:对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额微利企业,如果批准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享受优惠待遇?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和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和低利润企业范围以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法律公告)文件规定:“三享受小额公司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以下规定:(2)按固定比例收取公司。符合上一纳税年度中小型公司条件并在预缴期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半税收政策。 (3)定额收款企业。需要根据优惠政策减少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按照原规定收取。 ”
问:如果公司在国外投资设备,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公司所得税吗?
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16号)第一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非货币外商投资资产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的收入,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和缴纳:遵守规定。
但是,企业也应遵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116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相关征收管理办法发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3号公告)及其他具体文件需要具体的征税工作。
问:对于享受免税和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非专有许可证使用技术的转让有哪些限制?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超过5年的资格权利的技术仅限于其拥有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所有权由国务院行政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计算机软件版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植物新品种的所有权由农业部确定;生物制药新品种的所有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该公告将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转让非独家许可使用权五年以上的企业确认的技术转让收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问:对于享受“两免三减”折扣的软件公司,例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是否可以将部分年度亏损扩大?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3条,软件企业的意思是指软件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包括采用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损失或其他原因而中断。
问:公司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和会议费用是否可以享受额外的扣除政策?
答案:是的,但不超过项目可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其他费用直接与研发活动有关的内容,例如技术书籍参考费,文件翻译费用,专家咨询费,高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检索,分析,评估,论证,鉴定,评估,评估,检查费,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问:财税[2015] 119号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抵扣条件,未能在2016年1月1日后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进行记录程序,回顾期最长为3年。是否包括2016年以前符合财税[2015] 119号要求但未申请享受的那些?
答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超额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遵守本通知中规定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有条件且未在2016年1月1日后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以享受追溯并符合备案程序,最长追溯期为3年.......本通知自1月1日起施行。 2016。”因此,按照本条款规定,2015年及之前的年份将无法享受。
问:一家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已投资了一家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超过2年,但其合法合伙人仅用了不到2年的实缴资本有限合伙风险投资公司。,您可以享受投资额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税收政策吗?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合法合伙人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第三条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为期两年(24个月,下同)的,其合法合伙人可以按照出资额的70%扣除。在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中。如果从该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少于当年的扣除额,则该扣除额可以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
中的“整整两年”是指自2015年10月1日起,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实际缴足投资。时间,合法合伙人风险投资体系的实缴资本也应至少为2年。
如果合法合伙人投资于多个合格的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则可抵扣投资额和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合并计算。如果当年扣除额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如果当年扣除后仍有余额,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可以同时满足高科技企业的要求和软件公司的优惠政策。他们可以一起享受吗?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实施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1条第2项。州:“居民企业被公认为高科技如果企业符合定期向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条件,则可以选择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作为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 ,也可以按照25%的法定税率选择税收减半,但您不能享受15%的税收减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