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务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商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更改为以前划分的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所谓的商务娱乐活动,是指企业为满足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娱乐活动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实际和必要的支出,是企业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由于税法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限制了其税前扣除额-仅根据某些标准允许扣除额。
关于商务娱乐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
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43条规定,企业版招待费用与企业产生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应扣除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
示例:某企业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为30万元。公司所得税前的可抵扣商业娱乐费用为15万元。
对第1条,发生金额的60%为30万元人民币×60%= 18万元人民币
2.公司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限额3000万元×5‰= 15万元
3.公司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商务招待费为15万元
4.在年度所得税清算期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计算公式:(300,000-150,000元)= 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