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季度应支付的所得税应在该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应计。首先计算利润总额,然后计算应付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在当月应计并结转。在5月31日之前,结算时应缴纳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付款应从月底或季度末提前支付。年末结算。
2.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及其他创收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收入为基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应税对象。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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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结算的注意事项
1.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了支持和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企业应全面收集和了解这些政策,特别注意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熟悉适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程序,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2.及时清点资产以宣告资产损失。根据税法的规定,除税法可以直接报告的减税外,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信息,且该减税只能在税法规定的时间之后进行。税务机关批准。
3.收入的调节和确认。企业在结算和结算付款时,必须按照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认收入。应针对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调整税额差异。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各地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预缴额占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预缴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