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法规尚未发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关联方分担发生的成本独立交易,并达成费用分摊协议。企业与关联方分担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进行分配,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 。如果企业及其关联方违反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分配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自行分配的费用。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的分支机构提出商业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应当制定事先定价安排。
我想知道与《企业所得税法》中适用于非居民公司的20%税率是否有矛盾?我不这么认为,我不明白。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 25号)关于启动费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经失效。新的公司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Guo Shui Han [2009]第9条第9条规定:在新税法中,开业(准备)办公费未明确列为长期递延费用,企业可以在同一期间扣除这笔费用。年作为开始运营的日期,或者根据新税法有关长期递延费用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一旦选定,就不能更改。
企业在实施新税法之前的上一年未摊销的启动费用,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4)款应从支出当月的第二个月起分期摊销的应视为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支出销售和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建议摊销
当前的会计准则规定:“除了已完全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单独计价和核算的土地外,所有固定资产都应折旧。”相应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也取消了原来的规定。关于“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要和密封的固定资产,不得折旧”的规定。
中国不同行业的金融系统对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有不同的规定。以工业企业为例,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和建筑物;
(2)所使用的机器和设备,食品仪器,运输工具,工具和器具;
(3)定期关闭并维修已关闭的设备;
(4)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已全额计提折旧并继续适用的固定资产;
(2)之前已分别评估并会计处理过的土地。
(3)预先报废的固定资产
(4)通过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
暂停的固定资产借方“管理费用-停工损失-折旧费用”和贷方“累计折旧”
月底,今年的利润将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