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接口费的企业一次包含在成本和费用类别中,并在当年计算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应税所得的计算是基于应计制,即应纳税所得额。当前收入和支出,无论是否有钱付款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即使当期已收付款,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也不视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因此,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利息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并应在公司所得税前分期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只允许申请会员资格或成为会员。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均需付费,收入在获得会员费时确认。申请会员资格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可以在会员期内无需付费即可获得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会员费应在整个会员期内分期确认。受益期收入。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收取会员费时,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以计算和缴纳公司所得税。周鹤英
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标明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热管网建设费。不同地区对如何对供热管网的建设成本缴税有不同的理解。如: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上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8〕137号)。 )规定:《法律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上网费收入,应当按照用户缴纳一次性上网费的日期予以确认;如果用户提前付款或在付款日期不同意,在实际收到一次性网络访问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河北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3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性电价向有关单位支付的电费操作需求3.供热管网的建设成本和集中供热的初始安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发生当月的第二个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3年。有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计入总收入,并在3年内平均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企业所得税。
总之,如果当地主管税务局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制定了具体政策,则有关企业可以按照其规定进行税收处理;当地主管税务局尚未发布具体政策建议有关公司就上述问题咨询当地税务主管部门。
应当提醒的是,税务总局关于供热管网建设费的政策尚不明确。在会计处理方面,《财政部关于印发〈一次性收取的企业一次性网络接入费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2003] 16号)。供热企业收取的网络建设费在此过程中有明确的规定。当从网络访问费中获得收入时,应包括递延收入。如果与客户签订合同,则收入将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分摊;如果合同未指定服务期限,但可以合理确定服务期限,收入应按时限分摊;合同没有约定使用年限,不能合理估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在不低于10年的期限内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