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退休人员的生活津贴是从社会保障部门领取的,通常没有超额标准。当然,不能避免再就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再就业再就业个人所得税征收计算方法的批复》(国税函)[2005] 382号文规定,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后,应当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再就业也应符合以下条件:
1.雇员与雇主签订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且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
2.受雇人员因请假,病假,休假等原因而无法正常工作时,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雇员享有与该单位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
4.雇主负责组织工作晋升,职称评估等。
(7)对于新设立的城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果城镇失业安置人数超过企业从业人数的60%,税务机关可以对3年内的所得税进行审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限届满后,如果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雇员总数的30%以上,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将所得税减半,为期两年。权威。
(8)高中以及经营工厂的中小学暂时免征所得税。
(9)对于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和非中途转移街道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其中“四名残疾人”的安置超过总人数的35%生产人员,所得税暂免;如果“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
(10)乡镇企业可将应交税额减少10%,以补贴社会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