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正当理由”实现股权的低成本转让
根据第六十七条第十条,股权转让的收入应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并且第13条规定,下列股权转让收入的条件之一显然很低,这被认为是合理的:
1可以出示有效证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受到股权转让的影响。国家政策,极大地影响了生产经营,导致低成本转移。权益;
2权益的继承或转让给可以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地位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外孙,孙子女,兄弟姐妹和转让人照料者或支持者有义务支持或支持;
3条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以及相关信息,以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对公司员工是合理且真实的。内部股权转让不能对外转让;
4股权转让方可以提供其他合理情况的有效证据。
可以看出,低价股权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况。从本质上讲,该条款与第10条“公平贸易”并不矛盾,而且是为了使交易价值更加现实,而是在实践中。在税收征管方面,如果正式审查比实质审查更重要,则使用上述政策和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可以降低价格转移。例如,目前,在国内外背景下,煤炭等能源公司难以经营,相关的转让人可以利用上述第一条进行规划;对于家族企业的内部股份转让,可以通过第二条计划。第3条具有较大的计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来进行“内部”低成本转移;第四条赋予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某些目的提供某些企业。计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采用规划方法仍面临调整实际税额的风险。
(2)适当使用“批准”方法
第11条第11条规定了四种批准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案,并阐明了三种批准的转让权益的原始价值,第十七条规定:“如果个人转让权益没有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始权益证明,而权益的原始价值无法正确计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其原始价值。对于验证方法,没有给出具体规定。实际上,该权限是授予地方税务部门的。例如,从以前的做法来看,陕西省税务机关将合并验资报告,银行确认函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实收资本(权益)账簿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查和比较以核实原值,海南省根据申报权益的一定比例(15%)确定应纳税成本转移收入。
因此,对于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某些行业(例如房地产等),如果以上述方式批准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则可以应用此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以减少应税收入。但是,由于批准的申请情况通常是在会计帐簿和相关税收文件不正确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根据相关会计制度以及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转让的股权公司将面临处罚的风险。
(3)更改被转让公司的注册地点,寻求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了吸引投资,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将成为发达国家,并已引入国家和地方各级。在一系列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中,大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权转让是“财产转让”收入,应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在各地实施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降低了实际税率。自2010年以来,为减少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和“林芝模式”。许多股权转让人已经成功地避税,涉及数十亿美元。
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慧慧网认为,对于劳动成本较高的劳动密集型和智力密集型服务业,通过在低税区注册分支机构或新公司,可以通过采用地方税收优惠措施来减轻税收负担。
不用担心这样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