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 ,尚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的实际扣除额,按研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时,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财税[2015] 119号文件,不适用的税前扣除政策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定期升级;直接应用科学研究成果,例如直接使用开放的新流程,材料,设备,产品,服务或知识;商业化后提供给客户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有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流程的重复或简单更改;市场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如工业(服务)过程链接或常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和保养;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科学领域的研究。
1.法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1.研究与开发费用应扣除额外费用,这是指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而产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以及尚未取得的无形资产。已形成的已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扣除。根据研发费用的50%加扣减;
2.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应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成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
2.直接投资。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
(2)模具,加工设备以及用于中间测试和产品试生产的设备的开发和制造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原型和一般测试工具的购置费以及试用检查的费用。生产产品。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的运营和维护,调整,检查,维修和其他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为研发活动租赁的仪器和设备的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技术程序制定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以及勘探与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例如技术书籍材料,数据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检索,分析,评估,论证,评估,审查,评估等费用,检查费,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3.不可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额外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额外扣除政策:
1.定期升级企业产品(服务)。
2.科学研究成果的直接应用,例如直接使用开放的新过程,材料,设备,产品,服务或知识。
3.商业化后由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有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的重复或简单更改。
5.市场研究,效率研究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过程链接或例行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和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科学领域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