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同时,《关于扩大小规模低利润企业半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所有采用审计取证和核准取证的方法可以享受小额利润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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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第69号。《实施条例》第92条第(1)和(2)款所指的雇员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企业拥有的劳务派遣工人总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数根据企业全年的月平均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值)÷2
全年的月平均值=全年的月平均值之和÷12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应将实际营业期用作纳税年度以确定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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