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在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已经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则责任限额仅限于在退出时合伙企业从合伙企业获得的财产。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好。根据新的《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的减资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首先,普通合伙人转换为有限合伙人。根据新《合伙法》第82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可以相互交换。一旦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无限责任实体的数量减少,企业资产的信用减少,这肯定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第二,有限合伙人退休。根据法律或协议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企业,退出后可以从企业中提取全部或部分投资。这将减少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并可能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新的债权人权利保护条款为了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减资中实现各方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中国的《企业法》应增加新的规定,以阐明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反对或要求担保。具体而言,该条款可以定义为:第1款:有限合伙企业的资本减少时,必须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第二个清单:有限合伙企业应同意将普通合伙人转换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或同意普通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人退出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天内在报纸上予以公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合伙公司在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1)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债务承诺
普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赋予普通合伙人以人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人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在合伙企业应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仅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况下,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诺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出资额仅限于合伙企业的责任。 “由于“资本”的特点,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合伙企业负责。这对伙伴关系是有益的。融资,以避免因担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使投资者不愿意合伙经营。
(3)合伙债务中的特别普通合伙的合伙人
是专业的知识和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组织。专业性和实践的高风险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多个合伙人由于其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债务。他们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应对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在中非的帮派活动,故意或重大疏忽合伙债务和合伙的其他负债,由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