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政策不能在2014年用于结算和清算。只能在2016年在2015年用于结算和清算。当前的结算方式也是2014年,而不是2015年。2014年,应税收入低于100,000的单位适用优惠收入额,应税收入的一半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33号),确保预提优惠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所得税顺利执行。小型微薄公司预缴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在最近一个纳税年度中,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000元(包括30,000元),同时,其资产和雇员人数符合《税务条例》第9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情况》根据2010会计年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小规模盈利性企业(以下简称合格的小规模盈利性企业)的标准,在作出预付款申报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预缴税款申报表”及其他报告“(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乘以15%,临时填写第7行“税收减免”。
第二,符合条件的小利润企业“从业人数”和“总资产”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利润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企业”(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得到执行。
3.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在2010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上一年度获利的小型获利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年。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认定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不得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
第四,在2010纳税年度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公司的2010纳税年度是否满足上述针对小型和营利性企业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了所得税减免的预付款的,在结清年度结算时,应当按照规定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