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由国家或省,部级以上机构认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企业应当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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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各种扣除额以及允许弥补前一年亏损的余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第7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第9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所产生的公益捐赠部分。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迟交税款;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完全折旧且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VII)其他不能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扣除摊销费用: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主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2)建立自己的信誉;
(3)与业务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当视为长期递延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应当扣除:
(1)已全额折旧的固定资产重建费用;
(2)租赁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
(3)固定资产大修费用;
(4)应视为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外商投资期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第十五条使用或出售存货的企业在按照规定计算存货成本时,应当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第16条企业转让资产时,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
第十七条企业累计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销境内营业机构的利润。
第18条允许企业将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全部收入为应税收入;
(2)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所得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其他收入,请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资产收入,扣除额的范围,标准和税收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
第21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则应按照税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3章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按照本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扣除税款扣除额和抵免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23条
企业在国外支付的以下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信用额度是根据本法计算所得的应纳税额;在某种程度上,您可以使用年度信用额度来抵消未来五年本年度的税收抵免: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以获得在中国境外但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有联系的应税收入。
第24条
第4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3)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税率可降低15%。
第29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份额的部分。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国家需要提供关键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第32条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确实需要加速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征税。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36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紧急事件等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特别优惠政策并予以报告。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