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 87号),1.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企业应收资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性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出凭证,该凭证指定基金的特殊目的; (二)已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式或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