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捐款不能扣减并增加人民币400,000元
2.重复扣除的费用应增加65万元
3.行政罚款不得增加人民币202,000元
4.分摊10个月,增加6万元
5.残疾人工资加倍扣除,因此减少了12万元
因此,应税收入= 1000 + 40 + 65 + 20.2 + 6-12 = 1119.2
6.海外含税收入= 20 /(1-20%)= 250,000元
1)因此,2008年企业的国内收入应缴所得税= 1119.2 * 25%= 279.8
2)企业2008年应从海外收入中支付的所得税为25 * 25%-5 = 125万
3)因此,2008年企业应交所得税= 279.8 + 1.25-250 = 3105万元
顺便问一下,您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是学校分配作业还是考试??
1.会计利润:
2500-1100-670-480-60-(160-120)+ 70-50 = 170万元
2.广告费用扣除上限:2500×15%= 375万元
3.招待费的60%:15×60%= 90,000元
收入的0.5%:2500×0.5%= 1250万
因此,招待费只能扣除90,000元。
4.捐款扣除上限:170×12%=人民币204,000元
5.逾期未交税款6万元。
6.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 3万元
扣除社会福利费上限:150×14%= 210,000元
教育经费扣除上限:150×2.5%= 37,5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170+(450-375)+(15-9)+(30-20.4)+6+(29-21-3.75)
= 270.85万元
应付所得税:270.85×25%=人民币67,71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