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 ,尚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的实际扣除额,按研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时,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如果您的净利润是扣除费用支出150万元后的金额,则需要再加上150 * 50%= 750,000元的扣除额,那么计算所得税时的利润为100-75 = 250,000元如果所得税率为25%,则所得税为25 * 25%= 62,500元;如果您的净利润未扣除支出费用150万元,则此时应扣除的金额为150 + 150* 50%= 225万元,此时的净利润为100-225 = -125万元,由于此时是亏损,因此此时无需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不能随意规定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只能以研发费用的50%扣除;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应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可能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添加计算扣除额。扣除研发费用的50%;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扣除是指企业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则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将研发费用的50%计入当期损益。扣除。摊销额的150%。
从税法和实施条例可以看出,根据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以形成无形资产,可将扣除额分为两种方式,但允许的税前扣除总额为一样,就是两者都是真实的发生研发费用的1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88号),详细规定了哪些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属于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法规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生产费,技术书籍材料费,中间国家计划中未包含的实验费用,研究人员的薪金,用于研究和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学研究的试生产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和技术研究的试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用附加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 244号),实施各种所有权的健全和工业企业,实施审计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费用的优惠政策。新的“公司政策”对受额外扣减的企业的规模或地位没有施加任何限制。
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分散化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该项目为技术开发费扣除项目。已被取消,纳税人可以税收政策规定了扣除额的自我申报。但是,取消批准并不意味着取消管理。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账目,并且能够准确地从不同的会计科目中收取实际的技术开发费用。
企业在独立申报扣除额时应注意:
首先,纳税人享有扣除技术开发成本的政策。它必须具有完整的帐户,并且能够准确地收集不同会计科目产生的实际技术开发成本。
其次,纳税人应提交技术项目开发计划(项目建议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以及年度纳税申报中的专业人员名单,以及实际的技术上年度和本年度的开发费。相关物料,例如有效项目和发生金额。
第三是纳税人产生的技术开发费。国家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任何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产生的实际技术开发费是根据规定扣除100%,在扣除该当年实际金额的50%后才允许扣除公司所得税;所产生的技术开发成本中不足以在当年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并从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