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无法人资格的商业组织的居民企业,应当统一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如果您的公司是深圳总部的法人机构,没有法人资格,则年度所得税由总公司清算,用于企业所得税清算,并上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2.如果您的公司是具有独立审计师资格的深圳总部的子公司,则您的公司将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所得税,并且公司所得税或应纳税所得额为0,是真的申请即可。
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第二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第63号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跨区域行动《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省际总部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渝[2008] 10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关于关于跨地区营业税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