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所有人和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中的“合伙企业”一词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建立的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
总之,有限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如下:
1.本通知中提及的合伙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的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应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税前分配”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 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调整的通知实施了《关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65号)的有关规定。
前段所述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收入以及企业当年保留的收入(利润)。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没有约定合伙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则所有应税收入应根据合伙人通过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确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3)如果谈判失败,应根据合伙人实收资本占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4)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以合伙人平均人数为基础计算,而合伙人平均人数是基于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其他收入。
合伙协议不得规定将所有利润分配给某些合伙人。
5.合伙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计算合伙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将合伙企业的亏损用来冲销其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