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政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企业从县级以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在下列情况下,应视为非应税收入:在同一时间见面。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支付文件;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扩展配置文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15%的税率;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2.对于在出生前,出生中和出生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产业,即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和水生站。活力站,气象站以及农民的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
3,城镇其他机构从技术服务或劳工服务获得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将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转让给服务于各个行业的科研单位和大学
4.技术服务的收入和从技术服务获得的技术服务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自开业之日起从事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新独立会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所得税2年;新建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
5.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事业。卫生事业中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营业开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可以减免两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