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肥免增企业所得税-有机肥免企业所得税文件

提问时间:2020-05-0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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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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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有机肥的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免征吗,税法第几条

财税〔2008〕56号

没有企业所得税免税,只有增值税免税。

有机肥是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环保,节能,节水工程的企业,其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述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沼气的处理,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从事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其收入第一年至第三年,第四年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六年。

生产化肥的企业能免企业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可以对下列所得免征或者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收入;来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运营的收入; (三)从事合格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术转让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是: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豆,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栽培;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化肥的公司无法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免税。

有机肥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

从获得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有机肥料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从第四年减半。至第六年(三项豁免和三项切一半)。

的具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企业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少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8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款提及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以及沼气的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从事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其收入第一年至第三年,第四年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将企业所得税减免六年(三项减免,三减半)。

《实施条例》第89条规定:如果依照本条例第88条的规定享受减税和免税的物品在减税或免税期内转让,则受让人可以自转让之日起保留剩余的权利。在在规定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减免期届满后转让完成的,承让人不得重复享受该项目的减免。

有关生物有机肥料行业的国家最新政策。有机肥设备,有机肥生产线,有机肥制粒机,有机肥生产设备。早在十年前,就在国家一级启动了以增加土壤有机质为重点的“肥沃土壤项目”。从那时起,有机肥就越来越受到党中央的重视,成为“十一五”扶持的化肥品种之一。“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鼓励农民多施有机肥”。

但是,目前国家/地区没有对有机肥料的补贴,但化肥行业享有能源价格,用电和铁路运输等优惠政策。有机肥料已被拒(从2006年起,有机肥料免征增值税),有机肥料的运输价格是化学肥料的两倍,只有部分省市对有机肥料进行了补贴。

最早进行有机肥料补贴的是上海,有机肥料设备,有机肥料生产线,有机肥料制粒机,有机肥料生产设备。从2004年的试点试点购买15,000吨有机肥开始,推广数量逐年增加,2009年达到16万吨。2004-2008年有机肥的市场价格为400元/吨,而城市"财政补贴标准为250元/吨。县(区)增加50-100元/吨的补贴,有关乡镇将在此基础上予以补贴。 2009-2011年补贴额为200元/吨。江苏省从2006年开始补贴,每吨省补贴150元,市财政补贴50元。北京从2007年开始实施补贴政策,每吨补贴250元,山东的有机肥补贴从2008年开始,每吨补贴300元。北京有机肥料示范推广主要针对大型农民和专业合作社(生态农业产业基地)。由于有了补贴,他们开始大规模使用有机肥料,这反过来又驱使小农使用有机肥料。

延伸阅读:

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有机肥料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 56号,以下简称“通知”) “),自2008年6月1日起从开始,生产,销售,批发和零售有机肥料产品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组织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 134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分别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财发字〔1993〕38号)。销售化肥产品。如果未单独核算销售额,则免税。同时,应按照普通发票的规定开具免税有机肥料产品的销售,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从事以下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土豆,油料,豆类,棉花,大麻,糖种植材料,水果,坚果; 2.育种新品种; 3.中药材种植; (四)林木的种植和种植; (五)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机运行维护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3.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