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资格后,企业可以根据《通知》的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企业应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通知》规定的备案材料”也被提交。
1.在中国境内新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确定后,应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盈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从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企业所得税按当年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直至期满。
其次,当年不享受免税优惠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能会被减免10%的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单独核算并扣除。
4.企业购买的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其折旧或摊销期限可以适当缩短至最少2年。年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最近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法人问题的通知》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所得税政策”,自1月1日起生效。制定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项目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继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线宽小于130纳米,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新建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项目的投资,从第一年起至第二年。从三年到第五年,公司所得税按法定税率的25%减半征收,直至该期限届满为止。
自2018年1月1日起,投资新建线宽小于65纳米,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经营期超过15年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项目。第一年到第五年从第六年到第十年免征年度企业所得税,并按法定税率的一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直至期满为止。享受上述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限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集成电路制造项目优惠政策的,优惠期从该项目第一次生产经营性收入的纳税年度起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27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我们特此通知以下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问题:
1.线宽小于130纳米且在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资超过10年的IC制造企业或项目,从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的25%减半征收,直至该期限届满为止。
第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建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投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项目的经营期限超过15年,第一年到从第五年开始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到第十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企业所得税,直至期满。
3.对于按照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对集成电路制造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优惠期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享受上述集成电路制造项目优惠政策的人,优惠期从项目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计算得出。
4.对于享受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制造项目,主企业应满足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条件,并能够独立进行该项目的会计核算和核算。和在此期间合理分摊费用。
第五,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但生产线宽度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经营期限超过15年的无利可图的集成电路盈利年从免征公司所得税的第一年到第五年,从第六年到第十年,公司所得税按法定税率的25%减半征收,直至期满为止。
第六,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但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无利可图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的25%减半征收,直至该期限届满为止。
VII。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的规定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9号);第二条;财税[2016] 49号文件第2条第(2)款)将“具有劳动合同关系”项目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和雇用关系”,并把第(3)项中核算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记入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企业(主要将营业收入与其他营业收入的比例从“不少于5%”调整为“不少于2%”。同时,企业应继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8.与上述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项目优惠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管理问题,应按照财税[2016] 4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事宜。
9.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