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租赁房地产的预付增值税税率以征收率为基础。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地产(出租房屋个体工商户除外),应纳税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对于出租房屋的个体工商户,应税金额按5%减去1.5%的税率计算。如果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则纳税人应根据上述规定,提前向不动产所在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上述税收计算方法,并向组织所在地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税收。房地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向该机构所在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是。
依据: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附录2:关于将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的试点计划相关事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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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购置的房地产出租,可以选择采用简单的税率计算方法,并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租赁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获得的不动产,该不动产与该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应在向该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后,提前向该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根据上述税法确定不动产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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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租赁其购置的房地产,并且与该机构所在的县/市不在同一县(市),应在以下地址的房地产所在地预先支付税款:税前税率为3%,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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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函[2010] 156号《关于跨区域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以0.2为基础。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百分比总公司或每季度按季度将公司所得税预分配给项目所在地,项目部门应提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建筑企业总公司应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并预缴:
(1)如果总部只有一个跨地区的项目部门,则在扣除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其余额当场支付;
(2)总部只有两个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计算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如果总公司既有跨地区项目部门直接管理,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则应先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然后按照国税[2008] 28号文件编号规定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的计算方式。
文件进一步规定,建筑企业总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清算,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当总部的年终最终所得税的支付额少于预付税额时,总部的税务机关应对退税额进行处理或扣除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