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行政罚款,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罚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没收财产的罚款,罚款和损失”属于行政处罚,不能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税发〔2008〕101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录二为填充说明和附录III中所述“税收调整项列表”第31行中的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第1栏“帐户金额”报告了当前纳税年度的实际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但根据经济情况不包括纳税人该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罚款和诉讼费。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款利息属于纳税人根据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不是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4款规定,没收财产的罚款,罚款和损失属于行政处罚,不能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附录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A类)”描述规定,附表3第31行“税收调整项目详细信息” 11.没收财产的罚款,罚款和损失:第1栏中列出的金额是当年纳税年度的实际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的金额损失不包括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纳税人根据经济合同支付的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款利息属于纳税人根据经济合同的规定所支付的违约金。它不是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用可以按照经济合同规定予以扣除。
的原因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扩展配置文件:
除非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否则税前扣除的确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2)匹配原理。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匹配或分配期间报告并扣除。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应付的可扣减费用不能提前或延迟报告。
(3)关联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可扣减费用必须与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也就是说,每当支付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时,都必须确定金额。
(5)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抵扣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