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企业根据公司收入缴纳增值税和其他税款,而个人则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合伙企业所得税必须每月申报,而不是每季度或每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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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会计应由应缴纳,预扣和缴纳的税款的个人或单位计算,或者纳税人可以独立申报
1.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收所得税,合伙人应承担所得税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支付”,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没有义务缴纳所得税,合伙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3.有限合伙的合法合伙人应就其享有的合伙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定合伙人应当具有下列性质:向企业支付其享有的合伙企业的收入所得税。
5.公司法人建立合伙企业应是法人的投资。因此,在有限合伙中被确认为公司法人的收入应在公司法人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反映为投资收益并缴纳公司所得税。
6.合伙企业的收入,不论是否分配,均应缴纳所得税。上述“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产生的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收入以及企业的保留金。收入(利润)。因此,不论合伙企业的收入是否分配给合伙人,均应根据合伙人享有的权益确定所得税。
7.合法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和股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由于合伙企业不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范围之内,即使从其外国投资中获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合法合伙人也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8.由于分配和损失的限制,合伙人不能通过合伙协议将全部利润分配给某些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以亏损冲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