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收入分支机构分配表”每年提供一次,而不是每季度提供一次,并且必须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提供。由于新的公司所得税法使用法人作为纳税人,因此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人,因此不会从所得税的角度考虑是否独立核算。分公司按照“所得税分公司收入分配表”中规定的比例每季度(或每月)预缴地方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年底后不再参与所得税结算。
首先,这取决于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问题。如果债务归母公司所有,则子公司应在清算期间偿还母公司。
然后,查看子公司是否有清算收入。子公司所有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该资产税基的余额,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结算利得和损失,均为清算收益。对于清算收入,采用25%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您不能简单地支付货币资金的总额和与母公司的交易额以支付所得税。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请参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司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资产应以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并确认资产转让的损益;
(2)确认债务清算和债务清算的收入或损失;欠母公司的交易,母公司放弃债务的,计算清算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的跨地区所得税缴纳规定,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需要在当地缴纳,例如:我们公司于2008年7月底取消分支机构,然后如何处理被取消的分支机构根据7月所得税金额乘以要分配的分配比率(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分配表)。如果取消是在7月提交的,则批准将在8月完成,而所得税是在7月支付一个月还是在7月和8月几个月?
《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成立年份。
第十四条撤销分支机构,在一年的剩余时间内应注销的企业所得税,应由总部向中央库房支付。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上一年度至一月至六月,上一年度从七月至一年度至十二月)机构应分担所得税的比例。这三个因子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分支机构的工资的总和) )+ 0.30×(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
上式中的分支仅指需要在现场预付的分支。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分摊比例后,该年度将不会进行任何调整。
第三十五条总公司应在分支机构注销后的15天内,将分支机构的注销情况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可以看出,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人,应在注销完成后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注销后15天内,总部有义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注销情况记录的权限。如果分支机构在八月份完成了注销程序,则应提前两个季度或七个月缴纳第三季度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