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在“今年”列中填写。损失金额由负数表示,然后负金额将自动出现在第6行的第四列中。正数出现在第6行的第11列中,正数出现在第7行。
附件4“公司所得税细目表”说明
1.第1栏“年份”:填写日历年。第1至5行从第6行向后推了5年,第6行是报告年。
2.第2栏“利润或亏损”:填写主表第23行的“税后调整收入”(亏损用“-”表示)。
3.第3栏“将合并和拆分的企业转变为可收回的损失”:填写根据企业合并和分支机构的税收法规以及在征税之后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到2008年收税后的分支机构数量计算未由独立纳税人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所涵盖的损失金额。(以“-”表示)。
4.第4栏“该年度的可收回收入”:该金额等于第2 + 3栏的总数。
5.第9栏“上一年的损失补偿金额”:该金额等于第5 + 6 + 7 + 8栏的总数。(第4列未填充正数)。
6.第10栏第1至5行,“上一年度的损失已实际弥补了当年的损失”:填写主表第24行中的金额,以弥补前5条中未弥补的损失年份。
7.第6行第6栏“本年度实际弥补的先前年度损失”:金额等于第1至5列和第10列的总数(6列和10列≤6列的总数和4列总)。
8.第11栏第2至6行“可在下一年结转的亏损”:在报告前5年之后,前一年的亏损由第24行的数据补偿。今年的主表。本年度未完成亏损和未完成亏损。第11列=第4列第9列至第10列的绝对值(第四列大于零,并且不报告行号)。
9.第7行第11栏“以后几年可结转的亏损总额”:填写第2至6行的第11列的总数。
填写“企业所得税追偿损失明细”的说明
此表格报告了纳税人的当期可收回亏损收入,合并以及本纳税年度和当年先前五个亏损年度的可收回亏损的单独转入(转出),以及当前纳税年度。弥补的损失额,前几年的损失额,当年实际弥补的前几年的损失额以及以后年度可以结转的损失额。
1.填写相关项目的说明
1.第1栏“年份”:填写日历年。纳税人应首先在第6行报告本年度,然后将上一年从第5行推至第1行。纳税人有政策迁移的,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期间中扣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年份,并按照可以弥补亏损的年份进行报告。
3.第3栏“合并和分拆(转出)可收回损失”:根据特殊税收处理规定,填写因企业合并和分拆而允许的可收回损失用于公司重组,以及由于企业分裂而产生的可收回损失(转移损失用“-”号表示,转移损失用正数表示)。合并分拆转入(转出)的可收回损失,应当按照损失所属年度进行报告。
4.第4栏“可以弥补的年度损失额”:第2栏小于零时,该项目等于第2栏+ 3;否则,该项目等于第3列(亏损标记为“-”手段)。
5.“已补偿前一年的损失”:填写已补偿前一年的利润,包括:前四年,前三年,前两年,前一年和前四年在“项目”列中,对应于前三年,前两年和前一年。
6.第10栏“去年实际弥补了上一年的损失”
(1)第1至5行:在报告当年的利润时,请使用本行的第6行和第2列中的“可弥补的损失收入”来弥补尚未弥补的损失在过去的5年中。
7.第11栏“可在未来几年结转的损失”
(1)第2行至第6行:报告在当年的前4年中未弥补的损失金额和当年的损失金额。如果纳税人有海外收入,并选择使用该国外收入弥补上一年的国内损失,则应在第一年报告使用海外收入弥补国内损失后尚未弥补的损失金额本年的四年。
(2)第7行:填写第11列中从第2行到第6行的总金额。
其次,表格与表格之间的关系
(1)表中的关系
1.如果第2列<0,则第4列=第2 + 3列,否则,第4列=第3列。
2.如果第三列> 0,第二列<0,则第三列<第二列的绝对值。
3.第9栏=第5 + 6 + 7 + 8栏。
4.如果第二行和第六行> 0,则第十行的第一行到第五行的相同行数≤≤的第一行到第五行的同一行号的绝对值第四栏至第九栏第一行至第五行是同一行;如果第二行和第六行≤0,则第十行和第一行至第五行= 0。
5.如果第二列中的第六行> 0,则第十列中的第六行=第十列中的第一+ 2 + 3 + 4 + 5行,且≤第二列中的第六行;如果第二列第6行≤0,第10列的第6行= 0。
6.第四行是负数,第11列中的同一行=第4列中的行的绝对值-第9列中的行-第10列中的行(如果纳税人选择使用外国货币收入为了弥补前几年的国内损失,上述规则不适用);否则,第11列中的同一行= 0。
7.第11栏第7行=第11栏第2 + 3 + 4 + 5 + 6。
(2)表之间的关系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5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