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中不超过合同总金额5%的部分可以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9] 29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和佣金,不超过下列规定的计算限额的,不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在扣除退保费(包括数字,下同)后,按当年总保费收入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寿保险公司根据总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用等计算出剩余余额的10%的限制。
2.其他企业:与合法合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各方及其雇员,代理商和代表等)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所确认的收入的5%。 )限制。
一。佣金支出必须获得合法的真实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公司或个人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和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人外,企业以现金和其他非转移方式支付的手续费,佣金,不扣除税前。
企业为发行股票证券而向有关证券承销机构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直接扣除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应如实记入帐户。
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佣金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计算表,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的证明。
因此,佣金支出必须获得合法的实际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
公司所得税减免政策之前的两种,两种类型的特别委员会
1.对于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要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和佣金的企业(例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人等),其实际运营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费用),扣除之前可以扣除公司所得税。
2.在发展客户和扩展业务的过程中(例如委托销售电话接入网卡和电话充值卡等),电信企业需要向经纪人和代理商支付佣金和佣金。不超过当年企业总收入5%的手续费及佣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电信企业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开发客户和扩展业务过程中因电话接入网卡和电话充值卡的佣金销售而产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