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季度报告仅填写第二季度的数据。收入是100,000,成本是30,000,利润是50,000。前一年的亏损为零,实际利润为50,000。这样,到第二季度末,累计收入为150,000,累计成本为80,000,累计利润为0,上一年的亏损为0,实际利润为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予以补偿;如果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则补偿额可以年复一年地继续,但可以继续弥补。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弥补期间是指纳税人在特定纳税年度的损失,并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补足下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年如果补救措施不足,可以逐年继续补救;最长的补救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在五年内的损益应计为实际救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税法规定的损失概念不是税法中反映的损失额。公司的财务报表,但公司的财务状况报表中的损失金额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税务部门从纳税人所得增加的收入不能用于弥补。对于前几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