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0 + 60 + 10)* 25%-25 = 150,000
选择B
利润总额
= 1975-1418-105-17.8
= 434.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 434.2-5.2-50 + 2-10
= 371万元
应付所得税= 371 * 0.25 = 9275万元
预缴所得税= 810,000元
补充所得税= 92.75-81 = 1125万
根据标题中提供的已知条件,从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换句话说,公司所得税在2005年和2006年免税,公司所得税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减半。2008年的应税收入为90万元,2009年的应税收入为1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90万元×25%÷2(减半)= 1125万元
2009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25%÷2(减半,即50%)= 125,000元
两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11.25 + 12.50 = 23.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