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型企业所得税-银行销售抵债资产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1 06:55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5-01 06:55
最佳答案

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如何缴税

银行在同一系统中以折价处置减债房地产的交易,相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是不动产的低成本转让,应根据不动产的销售计算营业税。属性。财税[2002] 29号文明确规定,无论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二手商品的纳税人(包括出售二手商品的二手货销售单位和出售二手固定资产的纳税人),无论是经批准的二手商品调整试点单位,均应按4%的一半税率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由于您的单位出售未使用的带有债务的商品,因此上述第29号文件不适用,增值税应按每种商品的相应税率计算和缴纳。

货物抵债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如何进行抵债资产的财务税收处理

一,债务资产的金融税收处理

(1)财务处理

1.企业收购的债务资产应根据其公允价值扣除。如果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则应从“坏账准备”和“贷款损失准备”等借方中扣除。代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计入“贷款”,“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应交税款”根据相关应纳税款计入主体根据差异,从“营业外支出”中扣除或贷记“营业外收入”主体。

2.在偿债资产托管期间获得的收入记入“现金”,“银行存款”和“来自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并记入“非银行账户”科目。营业收入”。托管期间发生的费用记入“营业外支出”帐户,并记入“现金”,“银行存款”,“中央银行存款”和其他科目。

3.企业取得使用债务的债务并将其转换为自用资产时,应按照转换后的自用资产的账面价值,从“固定资产”及其他科目中扣除完成,并记入本科科目。

4.处置债务资产时,根据获得的实际处置收入,从“现金”,“银行存款”,“中央银行存款”,“长期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中扣除对于其他科目,如果已​​经计提了跌价准备,则将该科目记入借方(为下跌价格预留),根据应付的相关税费将科目“应付税款”记入贷方,并根据其账面余额贷记科目,根据不同,将其记入“营业外收入”帐户或从“营业外支出”帐户中扣除。

(2)税收待遇

对收购,持有和处置债务资产所涉及的税收处理的分析如下:

1.处理

财产债务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方使用不动产或产权的价值补偿金融企业债务的行为。本届会议涉及的主要税种是:

(1)增值税(由营改制增加)

债转债是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的形式收回债权,还包括未付增值税产生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收回已偿还债务的资产所产生的免税利息收入,在收回已偿还债务的资产时予以确认,并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在债务清算协议或法院裁决中,通常有明确的债务减免和利益分配;如果该项目不清楚,则根据税法原则,必须将债务资产的公允价值用作债务减免额。减免过程中增值税的处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确定了收款资产的金额,但无法明确弄清收款金额的本金和利息。对于大于本金且小于或等于利息的部分,有必要区分应税利息和未税利息,并计算应付增值税。

②)确定减债资产的金额和收债本金和利息的金额时,将收债的利息部分计入利息收入。债务减免的应税利息收入在提款时已经支付了增值税,因此,在收回债务时应收利息被收回,并且不支付增值税;收回债务时,债务的免税利息收入应包括在利息收入中增值税。

③)债务资产的数量不确定。债务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等于金融企业本金和应收利息之和的,应当遵循①的原则。

(2)所得税

①债务缠身资产的折现额高于索偿额

如果评估后金融保险公司收回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折现价值高于债务金额,则退还给原始债务人的部分将不被视为应纳税所得额;未退还原始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收债资产的折现额低于债务额

当金融企业处置已负债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时,将债务时的总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为营业额。这是一项税收政策,在处置负债累累的资产时需要特别注意。

(3)印花税

转让债权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的金融企业,应在产权转让的基础上缴纳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

类金融企业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通过债务减免获得的附着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条例》计算并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民国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复杂,在实际工作中会收取一定比例的处置收入。

(5)所得税

金融企业在处置债务减免资产时获得的收入应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在取得债务应收资产过程中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结转。如果根据债务资产的应税成本计算的折旧或摊销额已在税前扣除,则在扣除债务前的债务减免时的应税成本中,在扣除税前余额前的折旧或摊销前应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按存债务资产在处置时为亏损,则应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银行抵债资产税务方面的处理是怎样的

在会计处理中,“措施”规定,当银行获得债务资产时,公允价值与债务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在税收待遇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规定,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债务清算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资产和基于非货币资产的公平性债务价值结算这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损益。发生债转股后,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两个业务,并确认相关的债务清算损益。在确认债务资产的损益时,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不一致,两者之间存在时间差。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由于经营状况的恶化,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前与乙银行达成债务清算协议。甲公司的公允价值分别为1200万元和50万元的房地产人民币现金溢价用于抵销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银行B取得该财产时,该账面反映了资产负债表上的欠款利息50万元,表外利息200万元,为购置债务资产而欠债务资产的税款和债务的支付。 12万元,财产转让契税48万元,计提贷款损失10万元。不论其他因素如何,B银行都会根据“措施”执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款:待偿债务资产价值1,060万元

贷款:贷款-公司A人民币1000万元

贷款:应收利息-甲公司的人民币500,000元

贷款:银行存款100,000元

受债资产的价值高于贷款本金和资产负债表上的利息,并记录为要确认的表外利息科目。代收款:待确认债务债务资产利息140万元。

税收处理:该贷款的表外利息为200万元人民币。根据税法,其营业税支付义务已经发生。因此,乙方应缴纳营业税和附加费= 200×5.5%= 110,000元。计税基数= 1200 + 48 = 1248万元,可抵扣差额= 1200-1000-50 + 50 + 10-11 = 199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 199万元×25%= 49.75万元。

(1)借款:营业税金及附加11万元

贷款:应交营业税110,000元

(2)借款: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497,500元

贷款: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97,500元{}}【摘要】银行债务资产的管理分为三个关键环节:购置,保管和处置。》以及税法之间的差异和差异的原因,并附有实际案例。

《银行债务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 5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债务资产是指银行偿还债务,担保人或债务人的债务。三人的有形资产或财产权。债务资产管理分为三个关键环节:购置,保管和处置。每个链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均不同。这种差异还导致损益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差异。

1.获得债务资产时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之间的区别

1.帐面价值与税基之间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中,《办法》规定,当银行获得债务减免资产时,将实际债务减免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资产负债表内利息作为债务的价值。救济资产。银行为已付债务资产支付的已付债务资产所欠的税费,预付诉讼费和已付债务资产所支付的有关税款,已计入已付债务资产的价值中。银行在取得债务累累资产的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溢价款的,应当视为根据实际贷款本金和资产负债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溢价款后的应收债务资产的价值;如果法院决定,仲裁或同意银行必须支付的款项如果支付了溢价,则将贷款本金,资产负债表上的利息加上预计的应付溢价视为接收债务资产的价值。

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些“措施”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3条的规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换出,应支付的相关税款用作资产交换成本。 “为确认债务资产的账面价值,无论债务资产或权利的价值(价格)如何,均以“实际债务”作为确认和计量账面价值的起点。这种估价方法消除了债务资产,由估价的任意性引起的价值徒然上升,但该价值是通过交换债务的账面价值来计算的,这并不能真正反映债务资产的价值。作者认为债权人的债务清算权是贷款,并且非货币资产交换标准不适用于债务资产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以债务换债务被确认为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十条规定,如果使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应当公允价值已入账,相关的税费已计入当期损益。发生债转股时,放弃债权获得的股份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由于对债务缠身资产的持有期限有规定,此类股权投资由银行核算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取得股权而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收待遇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应以税法为基础。公允价值与支付相关税费是税基。第七十一条规定,以现金支付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应当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的税费为基础。《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费用有关的合理合理支出,包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相关税项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存在时差;按照《办法》进行会计处理,为债务资产支付的债务资产支付的税款和预付诉讼费用计入账面价值,以及税法有一个永久的区别;向债务人收取的溢价抵消了账面价值,导致与税法产生时差。

2.确认表外利息收入与应纳税额之间的时间差

在会计处理中,“措施”规定,债务负债超出资产负债表上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部分,在实际未收回现金时,暂时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可以抵消的表外利息被确认为利息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号-债务重组》规定,银行取得债务资产时,应当确认并计量债务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账面本金和债务余额之间的差额。有关损益,以及会计贷款与债务资产之间的区别发生的损益以及处置债务资产的损益均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在税收待遇方面,《关于确认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照规定发行的贷款为未偿还贷款(包括扩展名),应为按照先收本息的原则,按照贷款合同确定的利率和清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在债务人支付利息之日确认收益的实现。这是一笔逾期的贷款,逾期后产生的应收利息,收入的实现应在实际收到之日确认,或者在不实际收到但确认为会计收入时确认。因此,在贷记资产后,应首先确认贷款表内外的利息收入,然后再按照“先收利息先收本金”的原则确认贷款本金。这样,确认贷款利息收入的时间与发生税收义务的时间不一致。,导致时间差异。

在《利息收入营业税的申报》中,《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营业税缴纳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以及收到业务收入付款或获得要求提供营业收入付款证明的日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营业收入收款收据之日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在书面合同中确定付款日期,则应纳税操作完成的当天。因此,银行在取得债务缠身的资产时,应当在贷款期内(包括延期)内对表外利息申报并缴纳营业税。表外利息收入的确认与营业税支付义务的时间安排不一致,导致营业税计算依据的时基差异不同。

3.债务损益确认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