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确认营业外支出,所得税时需要报告财务损失,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的权限可以在税前扣除。未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8条企业的资产损失根据申报的内容和要求分为申报和特殊申报两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应收坏账损失和企业预付款项,应根据以下有关证据材料予以确认:
(1)有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指示;
(4)债务人终止营业时,应具有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被视为会计损失,可以视为坏账损失,但应当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门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损失应以特别声明的形式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该声明可以在声明后的税前扣除。
财税[2003]第158号: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从投资企业借款(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除外),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既未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纳税年度未偿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利,股利收入”项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