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企业应取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总收入中包含的财政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资金特殊用途的资金支出文件。
⑵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作为非应税所得。
3.根据《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下列免税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补贴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补贴项目名称
在华外资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
2。通知涵盖的时间
1985年至今
3。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目的
吸收外国投资并扩大经济合作
4。补贴背景和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
5。补贴的法律依据
1991年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之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6。补贴形式
适用的优惠所得税率和所得税豁免
7。谁以及如何提供补贴
(1)经营期超过10年的外资生产企业,免征前两年的所得税,免除第三至第五年的所得税50 %。基准年是公司的第一个获利年度。
(2)在港口码头建设泊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率;经营期超过15年的企业,适用前五年免征所得税,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十年的所得税应免征50%。基准年是公司的第一个获利年度。
(3)对于从事高科技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其初始所得税免税和减免期限届满时,如果其拥有或提供的技术仍被视为先进技术,则可将其减免50%的所得税。继续申请3年。
(4)对于从事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的外资企业,以及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偏远地区设立的外资企业,在初始所得税免税和减免期限届满后,按15% 30%所得税减免仍可适用10年,但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5)对于国家鼓励的行业中的外资企业,省政府可以决定是否减免地方所得税。
(6)用于企业再投资以增加注册资本或建立新的经营期超过5年的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应退还再投资利润缴纳的所得税40%,但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如果新企业或通过再投资扩大的企业是高科技企业,或者是从海南经济特区获利的外资企业,并在同一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农业发展项目中进行了再投资, 100%退款应为再投资支付的所得税。
(7)对于在中国没有商业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经营费和其他形式的收入,应适用20%的优惠所得税率,外国投资者应投资中国除企业取得的利润外,该利润免征100%的所得税。对于通过为科研,能源开发,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和畜牧业提供特殊技术而获得的特许经营费,可以适用10%的优惠所得税率,但必须向当地申请并获得批准。税务机关。如果技术先进或以优惠条件提供,则免征所得税。
8。单位补贴额,或者如果无法提供,则为补贴总额或年度预算
适用的优惠所得税率为20%,15%或10%
9。补贴期和/或附加的任何其他时限
1985-
10。可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1.优惠所得税政策
(1)一般折扣
1.对于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将从2010年开始实施“两免三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利润年。
2.对于在某些省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特殊行业优惠
1.从事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位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偏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所得税减免后,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税收审批在未来10年内,公司可以继续根据应纳税额征收15%-3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2.从事能源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享受减免15%税率的税收优惠。
3.从事港口和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可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经营期限超过15年的,从盈利的第一年企业所得税从一年到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即“五减五减免”税收优惠。
(3)特殊行业折扣
{1} 1.在企业所得税期限届满后仍享有先进的“两个减免三半”且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赞助的先进技术企业,可被减免三年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三年减免。减半后的税率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的企业所得税期限。如果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则可以降低税法规定的税率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特殊行为折扣
1.将退税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将自该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或者投资设立营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另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经投资者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应退还投资部分。已缴纳40%的所得税;建立,扩大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直接投资,全部返还企业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弥补损失。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和事业用房的外国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所得税予以弥补;如果明年的收入不足以弥补,他们可以继续每年补充,但最最长为5年。
3.税前扣除财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蒙受的财产损失,可以在企业申请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后,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予以抵扣。财产损失不足一百万元的,由市税务局和省税务局核准一百万元以上。
4.在家用设备上的投资记为公司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性类B类项目,并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时,经企业申请并报给省国税局批准服务,购买家用设备购买设备时,可以将40%的投资记入新增加的公司所得税中。
5.将技术开发成本的扣除额加倍。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加10%(含10%)的,税务机关应当从当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的50%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技术开发费。
6.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期限的,可以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每年进行审批。因特殊原因而需要缩短的固定资产包括:
(1)全年被酸和碱强烈腐蚀的机械和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和震颤状态的工厂和建筑物;
(2)由于利用率和使用强度的提高,全年处于昼夜运行状态的机器和设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限短于规定的折旧期限,是合作期限届满后中国合伙人拥有的固定资产。
2.增值税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水产养殖,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主要产品。
2.某些农业生产材料免征增值税。这包括:
(1)农业电影
(2)生产和销售的尿素以外的氮肥,磷酸盐肥料,磷酸氢二铵以外的钾肥以及主要由免税化肥生产和销售的复合肥料。
(3)生产和销售的部分农药(具有产品名称规定)。
(4)批发和零售种子,幼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
3.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料的产品或加工产品,不含谷物或饲料添加剂。包括:
(1)单个批量Feed
出口通过“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和零件后,出口企业应向负责出口退税的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和报关单。 《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带有此证明的“来料加工免税证书”适用于国家税务主管机关,以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的商品及其工人费用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根据加工材料的出口报关单,加工过的进料的登记处理手册,与负责出口退税的国家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程序。由海关出具,并有出口收据证明。
(VII)进口材料的退税
如果企业通过进口材料加工贸易进口加工材料并进行再出口,则其进口材料应首先按照“进口”的要求填写“制造企业来料加工贸易报告”。 《材料加工注册手册》经海关批准。提交给负责出口退税的国家税务部门并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提交给其税收国家税务部门,并允许其在计算加工产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物料征税产品展示对要扣除的税额计算税率。货物出口后,负责退税的国家税务机关将在计算退税或抵免额时,以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扣除对进口材料和零件计算的税额。
从事进口材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进口加工贸易申请表》时,相应的再出口货物不予退还。
(8)海外加工和组装材料的退税
出口退税适用于在海外材料的加工和组装中使用的出站设备,原材料和备件。
出口企业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发票专用税发票(二手设备和进口设备的免税设备),海外加工和组装业务的批准证书(副本),等等。
(9)提高出口商品的退税率
自1999年7月1日起,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了17%;服装,机电产品以外的纺织原料产品,机械设备,电气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机电产品除退税率四大产品外,法定税率分别为17%,当期退税率分别为13%和11%的商品,出口退税率为:均匀增加到15%;法定税率为17%,当前退税率为9%的其他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对于农产品以外的商品,法定税率为13%,当前退税率未达到13%,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从2001年7月1日起,棉纱和棉布的出口退税率将从15%提高到17%。
(X)购买家用设备的退税
自1999年9月1日起,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核定的退税投资额内,购买符合外国投资要求的货币形式的国产设备。行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类B)和“现行国家重点鼓励和发展工业,产品和技术关键目录”中的投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退税率进行出口退税。
(11)出口高科技产品按税率退还
对于科技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所列的出口产品海关总署,自1999年10月1日起,未达到出口退税率税率应按税率退还。
(十二)制造企业出口的部分非自产商品可以退税
自2000年12月22日起,自营或受托出口以下非自产商品的生产企业或生产集团公司将获得退税(免税):
1.购买的产品具有与公司生产的产品相同的名称和性能,并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
2.将与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匹配的产品进行出口;
3.购买经出口退税主管部门批准的集团公司产品;
4.通过委托加工回收的产品;
5.扩散加工产品和合作生产的产品。
(十三)出口到加工区的货物可以退税
出口加工区以外的企业被出售给出口加工区中的企业,然后运送到出口加工区,以供国内设备,原材料,零件,组件,包装材料,建筑基本设备,加工企业使用和行政部门生产和办公使用所需的合理数量的基础设施材料(水,电和煤气除外)。区外企业应当积累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表和出口收据。验证表和其他文件应提交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退税。
(14)出口到保税区的货物可以退还
自2000年12月22日起,对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应委托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存储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保税区以外的出口企业可以依靠出口货物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文件,运抵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储证明,出口备案清单,外汇结算单等文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