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缴纳所得税。这是实收资本。它与收入无关。
A和B属于股权转让(税款确认为股权交易,而非一般增资),如果它有利可图,则需要纳税!以供参考!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对部分非货币性资产的投资的所得税处理:(1)其业务活动的一部分是非货币外国对资产的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在其经营活动中从拥有部分非货币资产的股份公司购买股份的情况下,应将其分解为在出售时的非货币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的公允价值和投资对某些经济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并确认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 (2)如果上述资产转让收入较大,确实很难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并实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并报税务机关批准,它可以用作递延收入,并在当前纳税期内且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配给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被投资单位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以通过评估确定以后的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 ”
适用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外,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按照规定减至税前收入并合并投资企业的应税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企业的全部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者企业支付的与其经营活动无关的任何支出)应被视为全部。分配付款。货币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数量的货币接收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被投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分配给投资者,在处理所得税时应视同以公允价值出售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并分配两个经济业务,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在企业会计中进行投资核算,当被投资企业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处理(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折算以增加资本)时,当地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存货除外),按照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取得的存货,按照存货的票面价值确定。(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规定关于企业合并和分立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收问题)[2000]第119号)尚未从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兼并和部门重组业务中确认资产转让收益的企业,以及已收取溢价或非权益付款的公司,应包括已转让或转让的资产。处置与溢价或非权益付款相对应的增值被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发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企业(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转让企业没有暂时确认资产转移的全部收益或损失资产重组,即接收方企业转移的资产成本,可以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无需纳税调整。(4)企业回购公司股份进行合并。回购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属于公司权益的增减,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当期损益。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