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生增值税附加费时
借款:营业税和附加费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城市建设税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教育费附加费
其次,当所得税被撤销时
借款:所得税费用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企业所得税
营改后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具有以下主要条件:
1.一般而言,税收征收者应按国税的增值税额度缴纳17%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税的税率应按增值税额的5%缴纳税收(城市建设税乡镇为1%,县级城市建设工矿区为5%),城市,地区7%);补缴3%的增值税额的5%;根据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5%。
2.对于小规模的税收征收者,国家税应按收入缴纳3%的增值税,而地方税:应将增值税的5%缴纳城市建设税(城市建设税)。税收乡镇1%,县城建镇工矿区5%,城市,地区7%);补缴3%的增值税额的5%;根据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5%。
3.个体工商户:5,000元以下的居民免税。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国家增值税;地方税:城镇建设税应按增值税额的5%缴纳(县级城市建设镇,市,区的城镇建设税乡为1%,工矿区为5%)7%);增值税的5%用于教学,另加3%;个人所得税基于利润规模,使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10〕156号)。
关于所得税征收管理和跨地区运营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经营性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和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由建筑公司第二级或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和合同部门,下同)没有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汇总到二级分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企业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该项目的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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