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税后利润)计算并缴纳的。
1,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业务外部支出。
2.应税收入=利润+税项调整的增加-税项调整的减少
3.应付所得税=应税收入*税率
4.适用税率:30,000元(含)以内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后利润)的18%,30,000元至100,000元(含)以内的27%,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占33%(比2008年增加25%)。
2.会计分录
1.产生时:
借:所得税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2.上交时:
借: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3.结转时:
借:年度利润
贷款: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期限为日历年,即每个日历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特殊情况分阶段处理如下:
(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1.如果公司仍难以计算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则在公司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公司应为以下事项申报所得税:会计年度至少为12个月。
2.如果企业在年中开业,或者由于转让,关闭等原因导致企业的实际运营少于12个月,则应计算所得税并申报会计根据他的手术时间。
3.在企业清算期间,清算期间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期间,清算期间的所得税单独计算,并申报该税。
(2)缴纳所得税的期限和方法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按年计算,并按季度,在季度末后的15天内以及在年末后的5个月内按季度支付。
所有在该纳税年度内开始生产和运营,或在该纳税年度中旬合并,拆分或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交换: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数数并支付。
(3)结算和结算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并计算应付所得税,应付所得税,可抵扣所得税,可抵扣外国税收和应偿还(可退还)所得税并自查并缴纳应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