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审查报告由税务公司发布,主要检查企业的纳税情况是否符合税法的要求,并提供给税务机关,即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纳税核查报告。 。
审计报告是中介机构发布的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审计意见。
企业所得税结算仅是中介机构针对企业所得税情况发布的验证意见。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需出具保证报告:
(1)公司资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时,应当附有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坏账损失的鉴定报告。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交核查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开发产品完成后的年度纳税申报完成后,就开发产品的实际销售毛利润与预售毛利润之间的差额提交保证报告。纳税人未按规定附加与税收有关的证明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接受专项检查。
(三)当年亏损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应当附上年度亏损保证书。
(4)弥补当年亏损的纳税人应附上弥补亏损的年度亏损金额的核查报告。如果上一年的损失金额附有验证报告,则不得重复。
(五)本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应当附有本年度所得税结算和缴纳情况的保证报告。
它应该是结算时涉及资产损失的部分。您需要先缴税。
是基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其中:
第3章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
第16条与公司资产损失有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外部合法有效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发布的与企业资产损失有关的合法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2)公安机关立案立案的证明和答复;
(3)工商部门签发的撤销,撤销和中止营业证明;
(4)企业破产清算公告或清算文件;
(5)行政机关的正式文件;
(6)专业技术部门的评估报告;
(七)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书;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件;
(9)保险文件,例如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资产签发的保险调查单和索赔计算单;
(10)符合法律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