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在税务局文件中清楚说明免费税率或减免税率,以指定不能免税的特定品种名称
水果加工:通过使用新鲜水果(包括各种类型山野果)清洗,脱壳,切丁(切片),分选,储存和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可制作各种水果,干果,果泥,果仁,果仁。
财税[2011] 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是指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
2。免征增值税的主要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处理可享受税收优惠。通过选择,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的过程所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 137号所指蔬菜的范围。
4,各种罐头蔬菜不包括在内财税[2011] 137号所提及的蔬菜。蔬菜罐头食品是指由加工,罐装,密封,灭菌或无菌包装的蔬菜制成的食品。它不享受增值税豁免。
关于具有公司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的初级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
税[2011] 26号
起。
范围中指定的新鲜水果范围包括西红柿。
自行生产的水果是免费的,非资产是11%的税,而蔬菜是免税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种增值税率:
(2)纳税人出售邮政运输工具服务,基本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以下商品的销售或进口,税率为11%:
1,谷物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盐;
该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可用作非主要食品的草药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真菌和一些可用作非主要食品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根据《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见附件)。
通过选择,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的过程处理的蔬菜在本通知中所述的蔬菜范围内。
各种罐头蔬菜不在本通知中提及的蔬菜范围之内。蔬菜罐头食品是指由加工,罐装,密封,灭菌或无菌包装的蔬菜制成的食品。
其次,纳税人出售蔬菜并出售其他应税增值商品,应分别计算蔬菜和其他应税增值商品的销售额;如果不单独核算,则不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延期
纳税时间和税收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规定
发生: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即收到销售收据或获得销售付款证明的日期;第一张发票在发票当天发出。
(2)进口货物,海关申报之日。
增值税预扣税发生在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之日。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
携带或邮寄入境自用物品的个人的增值税以及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海关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有应税销售行为的,应当向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注明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是以下情况之一,则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者是消费者个人;
(2)发生应税销售适用于免税法规。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收入家庭应向其所在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纳税;国务院财政和税务机关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由总行汇总为总行。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宣布纳税。
(2)固定企业主向外国县(市)出售商品或服务时,应向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经营活动,并向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税收应向销售或劳动场所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未向发生营业地点或劳动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则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缴纳税款。
(3)出售商品或服务的非固定式企业应向发生销售或劳务的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纳税;如果他们没有向销售地点或劳动者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收,则该机构应在住所或住所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进口货物应向海关申报并支付给海关
水果销售不免征增值税。只有销售自己的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才免征增值税。
根据《价值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或加工,维修和修理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和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增值税。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15.以下各项免征增值税:(1)自生产的农产品由农业生产者销售; ...”
其次,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蔬菜流通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蔡瑞[ [2011年第137号]:“ I。蔬菜的批发和零售税人们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3.该国没有适用于水果的政策,增值税须按适用的费率支付。
补充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以下七项免征增值税:{ {}} 1.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具;
3,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获得免费援助的进口材料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为残疾人进口;
7,出售了我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区或部门不得规定免税或减税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