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后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基础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
第四条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预先缴税:
(1)如果一般纳税人在各县(市,区)之间提供建筑服务,并且采用一般征税方法来计算税金,则扣除所有获得的价格的分包付款后的余额-价格支出应符合2%的预付税率按预付税款计算。
(2)如果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并选择应用简单的税法进行税费计算,则扣除所有分包付款后的所有获得的价格和超价费用,根据3%的税率计算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在各县(市,区)之间提供建筑服务,从所获得的全部价款和超价费中扣除已付的分包合同后的余额,应按3%的征收率计算。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