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公司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区别。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没有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之前,不对小型低利润企业适用适用的税率。财税[2011] 117号文虽然扩大了小企业和营利性企业的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仍必须是按照《税收征收办法》规定的收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前,微利的适用税率暂时仍无法获得。
第三,员工人数和总资产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3)提交税收优惠和报告要求的期限
申报期限: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采用预申报的方法,并应在年底后的4个月内向当地地方税务主管部门申报。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享受年度申报;如果该享受是在前一年提出的,并且预付款声明仍然符合今年的条件,则该预付款声明仍然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
数据提交: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附上以下信息:(1)备案申请报告; (二)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员工名册; (四)签订劳务派遣人数和劳务派遣合同; (五)根据行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说明企业从事的行业;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的备案信息后,应进行仔细审查,同时准备“减免税备案通知书”以服务纳税人。如果
尚未事先向税务机关提交,也没有按照规定提交,则纳税人可能无法享受对小型和营利性企业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不享受税收优惠。
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细则》的决定。 《 2011年10月28日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第65号令,以下简称65号文件)修改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规定。
第65号文件规定,第一项是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的第二段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如下:( 1)对于出售的商品,月销售额5000至20000元; (二)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 (3)销售收入300-500元/天(每天)“第二项是修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内容如下:营业税起征点的范围如下:(一)缴纳营业税时间表,每月的营业额是5,000至20,000元; (2)纳税,每次(日)营业额为300-500元。 ”
根据上述规定,各个地区相继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许多省份已将起征点调整为最大限额,从而减轻了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负担。
根据6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此处的个人指的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优惠调整仅适用于满足小型和微型企业要求的个体工商户,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此优惠政策。
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金融机构和微型和微型企业签订贷款合同的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 105号),2011年11月1日至10月2014年从31日起,金融机构和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由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签署的贷款合同(不包括银行间借贷)为贷款金额的0.5%的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