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结算后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局的三阶段系统中反映为“可抵扣和可退还金额”。如果金额较小,那么通常会抵消下一个期间的应付所得税;如果金额较大,它不太可能影响纳税人的资本营业额或当期,其后的期间应少于公司所得税,并且可以申请退税。
根据国税函[2010] 156号文件的规定,跨区域经营项目部(包括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当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的《对外经营活动》。总部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证书”,根据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总行将企业所得税预分配到项目所在地,项目部预先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施工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最后清算时,应附有由施工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门缴纳的当地预缴税款的纳税证明。因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缴纳企业税后,可以扣除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签发的纳税证明和《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可以退货;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纳税人发现税务机关发现的税款后,应立即缴纳;纳税人应在清算和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找到如果需要,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在同一时期增加银行存款的利息。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对并返还;退出库房的,应当依照库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返还。
《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11条规定,如果纳税人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少于纳税年度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应在结算期内清偿;
如果预付税款超过应付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或在纳税人的同意下,在第二年抵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办理退税。根据上述规定,已经预付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纳税人,有权要求退还税款,或者在征得纳税人同意的情况下,还清第二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8条第二款,《税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的同期内多付的银行存款的退税不包括依法预付款结算退税,出口退税以及因纳税而产生的各种减免税。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月或按季度预缴的,即年终结算和税收结算的收取方式,退税的结算本质上是预付款形成的结算退税。依法纳税,所以企业所得税结算和退税支付不能增加银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