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评估中计价的,尚未结清发票的原材料,在所得税前不予扣除。
评估存入后:
借款:原材料
贷款:应付款未结帐户
收到发票后,首先将退回暂时估计要存储在仓库中的原材料:
借用:原材料(红色字母)
贷款:应付款未结帐户(红色字母)
然后,根据发票金额:
应付税款增值税(进项)
贷款:应付帐款
是的,如果不获取发票,则不能将应纳税所得额作为成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一条第3项:
加强发票的核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作税前扣除的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8条第2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要求没有付款人全名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税项扣除,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