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1.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包装物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其他有形资产,收入的确认应在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之日确认。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并一次付清租金,则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出租。在此期间,分期均摊在相关的年收入中。
因此,根据合同收取的年度间租金收入可以一次确认,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摊。
关于预付租金的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建筑或租赁行业提供劳务并采用预收方式的,他们的应纳税额将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因此,纳税人提前收到房租的那一天是发生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的时间,应将其计入营业额一次以计算营业税;
借款:银行存款或股票现金贷款:主要业务收入
借款:主要营业税和附加: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关于租金前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企业提供固定资产的使用,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该项权利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在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之日确认。其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并预付一次租金。规例”,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摊在相关的年收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