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支付取决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不是收入的总和,而是企业所有成本和费用的总和。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税销售发生增值税征税义务的时间为收到销售收入或取得销售收入凭证的日期。在开具发票之日开具第一张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规定纳税人如果提前提供租赁服务,则应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应纳税额。此外,财税[2016] 36号文第2条:《营业税试点改为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2016年4月30日前出租其所购房地产,可以选择应用简化的税收计算方法,按照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会计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和《实施条例》第19条,租金收入应在承租人支付合同规定的租金之日确认。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超过一年并一次付清租金,出租人可将上述确认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分配到相关的年收入中。
1.营业税
营业税应根据收到预付款时的预收收入全额支付。假设提前3年收到的租金收入为600万,则应支付600 * 5%的一次性税。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第12条:营业税缴纳义务发生之日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并收取营业收入或获得营业收入支付凭证的收据。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款是所有营业税应纳税劳务税负债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第2款:纳税人在建筑或租赁行业提供劳务,
如果采用预付款方式,则应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应纳税额。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应计制缴纳,并应根据当期收入缴纳。假设提前三年收到的租金收入为600万,则今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 * 25%(不考虑税收减免和支出)。
国税函[2010] 79号,关于确认租金收入的第1条:
根据《实施条例》第19条,提供使用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企业所获得的租金收入,应在承租人支付租金时确定。交易合同或协议实现收入。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为一年,且租金是一次性支付的,则根据
根据《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收支平衡的原则允许出租人将上述收入平均分配到租赁期内的相关年收入中。
一家房地产租赁公司于2009年与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将其中一些房屋出租给租户五年,年租金为200万元。 2009年,它一次收取5年租金1000万元,并开具了租赁发票。企业的财务人员不知道如何确认该租金并支付相关税款。财务人员认为,如果一次确认收入,则该公司将在当年获利,但在未来5年内亏损,这不符合应计原则。但是,如果您不确认自己的收入,您还将担心违反税法。
纳税人租用房屋,土地或其他设备,并使用转让资产的权利获得租金收入。租金收入通常是按计划收取的,但也有一些情况是根据合同或协议预先收取一定的租金。在财务上,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而在税收处理中,有些人认为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也应按权责发生制征税,而另一些人认为收入应按现收现付法确认。 -go基础。因此,应如何确认预收收入?营业税待遇
《营业税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营业税缴纳义务发生之日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销售,并收取营业收入或取得收据。商业收入支付证据。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取得《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述的索取营业收入证明的日期为该营业日确定的支付日。书面合同。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如果纳税人在建筑业或租赁业提供劳务并采用预收方式,则其应纳税额在收到预收之日发生。可以看出,预收租金应在收到租金之日宣布并缴纳营业税。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预收租金营业税实际上使用了收支变现系统,即书面合同规定的付款日,预收款项为预收日。收据已收到。如上例所示,企业在2009年收取了1000万元的一年租金,应缴纳营业税50万元(1000×5%)。
企业所得税待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无论其当期损益是否属于当期收入。付款已收到或已付款和费用。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也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视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换句话说,除非税法有特别规定,否则确认收入的基本原则是应计基础。只要是当期收入,就必须确认该收入,而不管是否收到这笔钱。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租金收入应在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之日确认。因此,预收的租金收入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完全确认,而是更接近于实现收付系统。经过这种处理后,税收和会计确认收入将有时间差。企业当年收到的租金收入,应进行增税和增税处理,并计入预收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企业所得税。相反,如果合同规定在租赁期结束时支付一年的租金,则应在付款年度确认收入,并应计算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进一步明确了租金收入确认的问题,即与第十第九条规定,企业因提供使用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而获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在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之日予以确认。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并按照企业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一次性一次性支付租金。所得税法,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平均计入相关年收入。出租人是在中国境内设有营业所并采用声明性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该规定实际上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重大修改,这意味着企业可以选择确认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收入可以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也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分配到相关的年收入中。
分期确认税收的条件
出租人选择分阶段租赁收入以确认收入,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为一年一次。其次,房租是一次性的预付款。如上例所示,按照国税函[2010] 79号的规定,在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时确认200万元租金收入,企业可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与会计之间没有时间差。您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分期确认租金收入1000万元。此过程的结果是,税法与会计之间会存在时间差异。 2009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800元万元,未来4年每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应当提醒您的是,尽管出租人根据预收的全部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选择确认租金收入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支付的租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扣除:(一)固定资产租赁发生的租赁费支出。经营租赁应根据租赁期确定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应当按照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分期折旧和扣除。也就是说,承租人预先支付的租金不能在付款年度中扣除一次,而应根据租赁期限平均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