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现有的工资制度,有序支付给员工的实际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符合税法规定的福利费支出范围的福利费,可以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产生的部分教育经费应当由企业负担。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
为了区分这种情况,有些不包括在工资中,有些则需要对综合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公司支付的带有法律费用的福利费(例如:家庭探望的旅行费用,在自助餐厅购买食物的发票等),这不算作个人工资。
2.如果直接以现金支付,除了独生子女的费用外,个人的福利费(生活补贴),退休金和救济(生活困难补贴)免税。
3.所有其他现金补贴和非货币集体利益,例如中秋节期间分发的月饼,均应计入工资和税项。防止单位通过少付工资和福利金来帮助个人避税。
视情况而定:福利费可以在扣除总工资的14%之前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民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1)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 (4)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