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2010年利润38万元-2006年亏损10,000元-2008年亏损50,000元= 32万元;
企业所得税:32 * 25%= 80,000元
2005年的利润为12万元,2007年的利润为4万元,2009年的利润为2万元。用于弥补2004年的亏损20万元和2010年的剩余亏损2万元,超过了五成该年度的补给期限无法补足。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解释]
本文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单位。纳税人范围的定义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程度。它是公司所得税法的核心要素之一。因此,该法第1条明确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收入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于本法。”
与原始税法相比,该法大大改善了纳税人的定义。根据原始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通过独立核算确定纳税人,并同时要求:
(1)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二)建立独立的账簿; (3)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损益等条件。
尽管中国最初的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对纳税人规定了三个条件,但由于缺乏关于有限责任或自负盈亏的实质性规定,它偏离了法人作为基本纳税人的原则;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划分不清楚的问题。另外,确定纳税人的三个条件还存在实际工作中操作不善的问题,这导致了纳税人范围的人为扩大或缩小,使执法更加困难。与原始的内资企业法规不同,原始的外资企业法通过合法注册来定义纳税人。本质是承担有限责任或自负盈亏。
在国际范围内,公司所得税通常是对公司所得税征收的税。使用公司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有利于公司所得税纳税人的合理化。目前,已经颁布了《公司法》和《合伙法》。一般来说,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因此总公司应代收代缴税款,总公司应负全部税款责任。非法人,属于自然人的合伙企业,应计入个人所得税。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国的市场参与者应逐渐由独资,合伙企业和公司监管。不是法人而是自然人的独资私营公司应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使用法人作为基本的税收实体有利于在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之间划定合理的界限。
公司税制的实施有利于实施综合所得税措施以消除双重征税。它可以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基本保持一致,便于国际比较。
鉴于此,新法律建立了具有公司和非公司制度的各种形式的公司和创收组织形式的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其中,“其他创收组织”主要是指:
(1)根据《机构注册与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机构;
(2)根据《社会组织登记与管理条例》建立的社会组织;
(3)根据《关于非私人企业单位注册和管理的暂行规定》设立的非私人企业单位;
(4)除了上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以外,其他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
此外,根据《个人所有人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个人所有人和合伙企业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不能明确区分,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该法律规定此类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合伙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缴纳。个体工商户由自然人主导,不属于企业。他们不应缴纳公司所得税,而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法在第1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别。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明确区分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个人财产,并应缴纳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