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月度(季度)月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及其他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收集企业预付款申报单根据税法规定,前一年未弥补的亏损额可以在公司所得税前弥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每月(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1。将“纳税申报表(a)”第4行中的“利润总额”更改为“实际利润”:2.扣除减去上一年要弥补的亏损后,填写会计系统计算出的利润总额以及免税和免税收入平衡。因此,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由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人损失。
当企业按季度缴纳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上一年的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每季)每月(每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15年版)及其他报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5年31日)规定(1)7.第8行“弥补上年度的损失”:根据税法规定,在上年度无法弥补的亏损中,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前几年的亏损额后,允许弥补的,应纳税收入金额。
第18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应结转至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结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