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审计很多房地产公司,会计很困惑!国税第31号!你是哪个城市的?也有明确的地方税收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当期费用,已开发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可以按照当期规定扣除。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年的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则应当进行预售,以开发和建造住宅,商品房以及其他开发产品,例如建筑物,附属品,及配套设施完工前。通过销售获得的预售收入,
根据规定的预期利润率计算季度(或月份)的估计利润,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A类)预缴税申报表(A类)》一个)”]文件44附件1)第4行“总利润”。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根据当年的实际利润预付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的总费用已从该企业的期间费用中扣除。
扩展配置文件:
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规章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规章的规定计算。 。
例如,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函》中,雇员福利的范围有相关规定和不一致之处,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回答税收问题时已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财通文件。如果它们不一致,则将遵循税法。
实际上,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