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结算后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局的三阶段系统中反映为“可抵扣和可退还金额”。如果金额较小,那么通常会抵消下一个期间的应付所得税;如果金额较大,它不太可能影响纳税人的资本营业额或当期,其后的期间应少于公司所得税,并且可以申请退税。
可以退款;最终结算后可以退还所得税预付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纳税人应偿还超出应纳税额的税款,税务机关应立即退还该税款;如果需要,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在同一时期增加银行存款的利息。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对并返还;退出库房的,应当依照库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返还。
所得税的主要特征
首先:纯收入通常是征税的对象。
第二:应税收入通常以应税收入为基础计算。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通常是相同的,因此可以直接调整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当采用累进税率时,所得税在调整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更明显的作用。
扩展数据
首先,税收负担的直接性因此难以传递。
第二,税基的广泛性。作为应税对象的收入可以是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从各种纳税人(例如家庭,企业和社会团体)获得的个人净收入。
同样,税收管理很复杂。由于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通过复杂计算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计算应纳税额。在企业中,应税收入≠会计利润,这需要分配扣除。
然后,税收分配的渐进性。累进性是指经常性项目通常使用累积税率,而税率旨在反映可以尽可能收集的公平原则。为了反映发展在垂直公平中的积极作用。
可以退货;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纳税人发现税务机关发现的税款后,应立即缴纳;纳税人应在清算和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找到如果需要,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在同一时期增加银行存款的利息。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对并返还;退出库房的,应当依照库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返还。
《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11条规定,如果纳税人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少于纳税年度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应在结算期内清偿;
如果预付税款超过应付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或在纳税人的同意下,在第二年抵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办理退税。根据上述规定,已经预付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纳税人,有权要求退还税款,或者在征得纳税人同意的情况下,还清第二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8条第二款,《税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的同期内多付的银行存款的退税不包括依法预付款结算退税,出口退税以及因纳税而产生的各种减免税。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月或按季度预缴的,即年终结算和税收结算的收取方式,退税的结算本质上是预付款形成的结算退税。依法纳税,所以企业所得税结算和退税支付不能增加银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