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结算后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局的三阶段系统中反映为“可抵扣和可退还金额”。如果金额较小,那么通常会抵消下一个期间的应付所得税;如果金额较大,它不太可能影响纳税人的资本营业额或当期,其后的期间应少于公司所得税,并且可以申请退税。
企业所得税结算和退税的程序和信息要求:
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局提交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信息:
1.“退税申请批准表”;
2.纳税证明和其他纳税证明的正本和副本;
3.纳税人的海关声明,最终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原件和复印件;
4.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企业所得税本身是预先支付的,并按季度结算。建议按季度申报多付2万元人民币。建议在第四季度将其作为已付税抵销。2万元金额不大,对企业资金流向没有重大影响。此外,退税程序更为复杂,这些程序必须由申请和税务机关进行审查。当然,如果您坚持要退款,则可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并在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和批准后进行退款程序。接收退税账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