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税[2007] 80号)第三条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和投资对于房地产等,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含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格与其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甲公司的帐户处理如下:
(1)20×7月4日,广告资源已转换为投资房地产: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金2000
(2)20×7月12日,公允价值变动:
借款: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1000
贷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
(3)在6月20日×8,出售投资房地产: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0
-公允价值变动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