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遭受年度损失的纳税人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予以补偿;如果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他们可以继续逐年弥补补偿金,但继续最长赔偿期不得超过五年。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减税是指从应纳税额中减免部分税款;免税是指某种税种,某种项目的税金。因此,在减免期间,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上一次亏损后的应纳税额,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所得税费用科目属于损益科目,期末必须转入当年损益。
通常,不需要预提公司所得税,应在支付以下费用时直接进行:
借款: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仅应计入所得税费用帐户,然后在年末根据结算方式结算并转至当期利润。
如果您一直在亏损,则无需将预付的公司所得税结转为所得税费用,它直接与应纳税企业所得税帐户相关联
应付税款是债务主体,反映了企业与国家(税务局)之间的债务关系。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支付未付的金额,借方余额则表示多付的金额。
在年度结算和付款时,根据利润情况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小于预付税,然后在退货栏中填写并要求退货。
预收款项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以下情况:
1.预先收到的帐户有一定的会计截止日期。在此期间之后,收入将被转移,并且该收入将产生利润。当然,利润必须是交换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应计制计算的。本期的收入和支出,无论是否付款已收或已付款,被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除非本条例和《财务条例》另有规定,否则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已经在当期收到并支付了付款,也不会被视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国务院税务部门。
3.《增值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38条第4款使用预付款方式销售商品,即货物发出之日,但生产和销售期限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货物,应为收到预付款之日或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25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出售房地产并采用预付款方式,其应纳税额将在收到预付款的日期。纳税人在建筑或租赁行业提供劳务并采用预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
5.核实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如果提前出售商品,则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前提是它满足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条件,此处的条件更加详细,必须同时满足。
1.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已售商品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未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